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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跆拳道运动协会”(简称龙岗跆协)英文名为LONGGANG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LG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深圳市龙岗区跆拳道运动协会是由龙岗区跆拳道爱好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发展跆拳道事业,并以此为桥梁,加强深、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外一切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广泛联系,促进交流,增进友谊,不断提高龙岗区跆拳道运动的水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体育单项协会自律功能,保障龙岗区跆拳道运动持续健康地发展,为贯彻国家《全民健身、奥运争光计划》、建设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体育强市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妇儿大厦8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应对跆拳道运动的发展积极提出建议,组织开展群众性跆拳道竞赛活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组织会员不断学习世界跆拳道运动的先进理论和经验,交流技艺。不断提高本行业训练和管理的服务水平; 

(三)选拔优秀选手、组织参赛队伍,培养推荐优秀裁判、教练员、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跆拳道比赛,为跆拳道事业做贡献、为深圳市人民争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承办或协办世界、全国及省、市、区级各种形式的跆拳道比赛。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会员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 

(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挥协会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七)建立完善的内部自律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按指定期内交纳会费; 

(四)由委员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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